2020年版个人外汇业务指引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2015〕49号

全文废止,废止根据: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大队、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支队,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建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建立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建行(以下简称招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代办个人收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图片[1]-2020年版个人外汇业务指引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手!-老王博客

二、个人在申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循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拆分等方法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施行“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别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交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度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别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别人额度等方法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交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年限为纳入“关注名单”的当初及以后连续2年。在关注时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代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建行代办。银行应该根据真实性初审原则,严格初审相关证明材料。

图片[2]-2020年版个人外汇业务指引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手!-老王博客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收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图片[3]-2020年版个人外汇业务指引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手!-老王博客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该根据《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举措,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代办。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转账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代办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交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行创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拆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初审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队、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图片[4]-2020年版个人外汇业务指引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出手!-老王博客

附件:(点击此链接打包下载下述附件)

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