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全面拓宽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防范,覆盖全国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举办部份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并将网路购物每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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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201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州、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举办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试点情况良好。在此基础上,外汇局将试点扩宽至全省范围。《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升每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每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帐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申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初审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确切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举办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记者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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