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

10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网发文称,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执行外汇管理新政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更改部份法规条款。

图片[1]-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老王博客

记者注意到,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结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

图片[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老王博客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更改的新政法规中还包括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相关要求。

图片[3]-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老王博客

具体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新政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中相关条款被更改。此次更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帐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动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变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下称“14号文”)被宣布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手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内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根据14号文执行。

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宣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手动适用9号文补办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行政,长效推动法规清除,不断提高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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