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发布,让互联网信息更有保障!

近年来,各级网信部门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执法手段对违犯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以取缔,净化了网路环境,清朗了网路空间。与此同时,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施行,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充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行政处罚的施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公布了《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为建立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促进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

一、以执法程序规范化推动依法行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动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施行以后,网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更加充实,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也须要承当更为丰富的任务;而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是行政实体法得到正确及时施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的制度保证。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直接、具体地作用于管理相对人,对当事人的权力有重大影响。因此,完善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推动依法行政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规定》在基础制度设计方面总结了网路执法经验并将其法定化。例如,互联网的时空特征使传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管辖制度遭到挑战,违法行为人相关服务许可地或则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等发生分离;与此同时,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的细分又进一步复杂了地域管辖的确立。基于此,《规定》系统总结了互联网执法的经验,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般性地域管辖制度基础之上,根据网信领域特性明晰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体内涵,同时进一步明晰了网信部门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举办执法协助的制度化通道。这些制度对权威高效举办网信行政执法具有支撑性作用。

图片[1]-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发布,让互联网信息更有保障!-老王博客

二、以系统的执法举措回应安全与发展并重、规范和引导结合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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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执法形式着眼于违法以后的事后处罚,意在维护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但是,网络信息化领域的特性要求行政执法实现过程性监管和实时动态监督,回应技术迅速迭代和监管本身可能的过犹不及等问题。这要求行政执法须要加强合作整治,既有效制裁互联网领域违规违法行为,又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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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规定》进一步充实了执法约谈、行政强制等制度内容,调整了执法约谈制度在条文中的位置。不仅有利于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有利于执法机关与有关平台企业之间就监管事项施行制度化的交流沟通,缩短监管与合规的距离,在规范和引导的基础上实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整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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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精细化的程序落实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坚持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总要求,这要求有效解决执法实践中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等现实问题。相较于传统行政领域执法,网信行政执法举办时间相对较短,更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来规范执法活动。

为此,《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行政执法变革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最新修订的要求。一是全面吸收《行政处罚法》的一些全新制度要求,使其与上位法完整适配。例如,调整充实了“一事不二罚”条款和法条竞合时的具体处理规则,细化了听证制度的内容,完善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二是结合部门特性,细密了上位法有关制度。例如,细化了行政处罚从结案到决定做出的时限制度,具体化了时限调整的主体要求和程序规则等;三是充分回应网信行政执法实际需求,强化了一些亟须的有用的制度设计。例如,针对网信执法须要远程取证、全过程线上动态监管的须要,明确结案前调查和监督检测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效力及其使用规则;细化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等情形时的管辖调整规则。

总体来看,《规定》充分聚焦依法治网的目标要求,深刻掌握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确立了指导各级网信部门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具体措施,对进一步强化网路法制建设、构建清朗网路空间具有指导意义。《规定》施行后,还须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测,促进制度落地,同时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网信领域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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