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规范和强化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指南,助力智慧司法建设!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强化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推动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的总体目标,以人工智能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既是全面推进智慧法官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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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教授周强在全省高级法院教授座谈会上指出,要紧紧捉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庭,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变革的施行意见》,围绕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措施,其中一项即为强化智慧数据中台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探求拓展人工智能、5G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形态。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率先颁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处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和《关于强化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世界各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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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急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渐下降的司法需求,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颁布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等相关要求,有利于推动促进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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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辨识、智能家居、无人驾驶汽车……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风险和挑战。人工智能时代怎么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必须遵守五项基本原则。安全合法原则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研制、部署和运行,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公平公正原则要求遵守司法规律、服务公平司法,保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误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同时要努力实现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种用户的普适宽容和机会均等。辅助审判原则要求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确保司法裁判一直由审判人员做出,裁判权一直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当。透明可信原则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投入应用时,要便于于理解的方法说明和标示相应的功能、性能与局限,确保应用过程和结果可预期、可溯源、可信赖。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保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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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人民法院要根据《意见》要求,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要强化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要强化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支持电子案卷手动分类归目、案件信息手动填土等应用,降低各种人员工作负担;要强化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等应用,提升司法管理质效;要强化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整治,支持司法资源推荐、诉讼和调处咨询问答等应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整治提供新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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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系统建设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顺利推动的重要保障。为此,人民法院要强化人工智能应用顶楼设计,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布署,设计建立智慧法庭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构架和技术标准体系;要强化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典型业务场景,以提高智能化水平为主线,建设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要强化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校企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一代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正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推进智慧法庭建设,助力提高审判质效,积极探求并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同时筑起可靠防线,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落地,让人民群众畅享司法“数字红利”。(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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