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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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成都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变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成都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变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图片[1]-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老王博客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地税国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布署,成都市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即将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变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成都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图片[2]-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老王博客

一、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图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图章,以新机构名称举办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金征管工作由新机构继承,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机构申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种合同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护照、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承当的税金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申领。

四、涉及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付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图片[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老王博客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样式和收据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国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收据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金税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测护照。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测护照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图片[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老王博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须要向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区(市)县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须要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代办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区(市)县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代办原地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分辨地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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