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的通知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

实施时间:2013-1-2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纳税人一次性到窗口代办完成涉税申请的成功率,节约纳税人时间,青岛市地税局近期推出“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青岛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在青岛市辖区内外出经营,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出具外管证,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提交出具《外管证》的申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在半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网上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以邮件方式告知递交申请的纳税人,纳税人在收到邮件后在网上复印出《外管证》,并持该《外管证》到外出经营地代办领料即可。

一、网上综合业务平台开通流程

1、已经注册开通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的纳税人

图片[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的通知-老王博客

电话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科(所)授权“外管证申请”角色。

2、未注册开通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的纳税人

第一步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开通网上综合业务平台,填写《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1份加盖私章),表格可以到各办税厅发放或登录国税网站下载。

第二步 拨打85919292开通手机注册用户。与纳税人识别号绑定的手机仅支持山东地区联通、联通、电信手机号码,不支持小灵通,纳税人在网上综合业务平台绑定的手机接收天津国税邮件号码106353212366的任何邮件均免费。

3、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网上综合业务平台假如绑定手机不再使用(或手机号码变更)或者对自己所拥有的权限进行更改时,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变更手机号码或则更改权限,填写《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1份加盖私章),表格可以到各办税厅发放或登录国税网站下载。

二、《外管证》报验及收汇要求

1、《外管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建立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纳税人应该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领料登记;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申领领料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须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出具。

3、通过“网上外管证申请”申请的纳税人,需在线复印《外管证》2份,并持《外管证》2份到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领料。

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付清税金、缴销收据。

5、纳税人应该在外管证有效期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领外管证收汇手续。纳税人有到期未收汇,税务机关均不受理新的《外管证》申请。

6、对外出经营地在青岛市辖区外的纳税人,仍须要实地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外管证》开具。

附件:

1、《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

2、“网上外管证申请”填写操作说明

3、 外管证业务讲堂

软件上线运行中,如有问题请拨通0532-12366-2进行咨询,本通知的附件已在青岛市地税局互联网网站() 发布,请纳税人登入网站下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图片[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网上外管证申请”业务的通知-老王博客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1月21日

补充说明:

附件2容积较大,下载请到

相关附件

1、《网上综合业务平台手机绑定申请(变更)表》.doc

3、 外管证业务讲堂.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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