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保委:强行捆绑套餐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扬子晚报网3月15日(记者 马燕)消费者为同一人,从南京市的秦淮区搬家到雨花台区,电视机机顶盒移机为什么被要求再交初装费?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省消保委了解到,近年来,公用事业消费类投诉主要存在四大主要问题。

案例回放

搬了个家,为啥要重交800元初装费?

消费者郭先生原居住于南京市秦淮区,家中安装了由南京市某有线公司提供的电视机机顶盒一个,机主为其本人。因个人缘由须要搬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某新村居住,两处房子的业主均为郭先生。消费者向雨花台区某有线公司反映,要将机顶盒移机,而本地广电公司却要求消费者收取初装费800元并购买包括捆绑宽带在内的套餐。

省消保委调查查证,南京市区的某有线公司和雨花台区的某有线公司为两家独立公司,是分开营运管理的,因此即使同在城区,但仍然要重新交纳初装费。但省消保委觉得似乎两家公司为独立营运,但均为江苏省某有线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其两家公司之间的跨区安装结算应该由省公司统一协调,内部调剂。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其根本没法从相像的名称、标识、服务内容等方面去分辨其分属两家公司独立营运的情况。况且消费者从城区的一处住所搬至另一处住所,可能仅仅相隔一条马路却须要重新缴付高额初装费有违常理。强行捆绑套餐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反了《江苏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省消保委希望两家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妥善解决此事。最终雨花台区的某有线公司同意不收取移机费且不捆绑套餐为消费者申领了移机手续。

图片[1]-江苏省消保委:强行捆绑套餐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老王博客

专家点评

公用事业消费要强化政府监管

图片[2]-江苏省消保委:强行捆绑套餐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老王博客

省消保委投诉部校长张昊舒介绍,城市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须要一定的网路架构作为依托,同时消费者也须要依赖特定的网路能够使用,这种对网路的依赖性也就决定了其自然垄断性的特性。

正是基于此种情况,2016年原省消协针对南京市水务集团供用水格式协议(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偏低问题提起消费刑事公益诉讼,最后以水务集团积极整改告终。

图片[3]-江苏省消保委:强行捆绑套餐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老王博客

公用事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1、城市公用事业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变革的系统性新政法规。2、公用事业垄断现象依然存在,有效竞争体制仍未产生。3、城市公用事业价格体系不合理,缺乏激励性定价机制。4、对于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律师说法

图片[4]-江苏省消保委:强行捆绑套餐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老王博客

与其疲于应付觉醒的消费者 不如主动调整服务留住顾客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马小希律师就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怎么维权,以及有线电视供应商怎样应对消费者的诉求做出剖析。

一、消费者怎么维权?(1)关于初装费的维权。在个案层面上看,没有现成法律规定不可以缴纳初装费,所以在“仍然选择有线电视公司作为签订电视信号供应合同对象”的条件下,除了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行协调之外,消费者并没有具有法律强制力支持的个案维权手段。换个角度考虑,郭先生的实际需求是以更高的性价比获得有线电视讯号,这样一来,郭先生的维权手段就多元化了。目前市场上才能提供电视信号的并非有线电视公司一家,买手机送电视、开通手机号送电视、装宽带送电视……可谓琳琅满目。在耗费同样金钱的情况下,同样获得电视信号,但在有线电视公司这儿只有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初装费,而在手机供应商、移动通信供应商、网络供应商哪里则能获得实打实的手机、宽带等商品/服务。面对琳琅满目的市场,消费者作何选择,不言自明。2)关于捆绑套餐的维权。捆绑套餐可能在两个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力:一是知情权;二是捆绑内容上涉嫌搭售。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两方面的事实,则该捆绑套餐的行为就与现行消法条文相冲突。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是最方便的维权途径。特别提醒消费者,建议在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二、有线电视供应商怎样应对消费者的诉求?电话初装费从高昂到取消、手机上网流量从不能结转入可以摊销……一系列的事实证明,在一定的时期内经营者可以凭着一定的优势地位获得更多的利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基础建设的建立、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是市场规律。郭先生的案例就是一个讯号,对于有线电视行业而言,新的时代可能早已到来,与其被动疲于应付越来越多觉醒的消费者,不如主动在收费和服务上作出调整,留住消费者。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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