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十大案例商家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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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类投诉、举报、咨询101911件。根据投诉商品类别剖析,食品类、日用百货类、交通工具类、家用电器类、房屋及家装建材类投诉量居前五位。根据投诉性质来看,售后服务类、质量类、合同类、广告类、价格类投诉量居前五位。投诉中彰显的热点问题多是网购消费、汽车售后服务消费、休闲瑜伽消费、校外培训类消费、房地产类消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芜湖市消保委特意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暨十大案例,很多公司、商家直接被“点名”,给予警示。

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2021年5月11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局移交线索,显示芜湖市的科勒店面使用了具有人脸辨识功能的监控设备。5月12日,市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科勒分店)进行现场检测,但发觉该店的监控设备已于“315”晚会爆光后第二天全部拆除。执法人员不放过蛛丝马迹,深挖线索,在该店的笔记本内发觉了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并当场给以取证存留,随即赶赴与该店为同一经营者的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但在该店笔记本上未发觉个人信息资料。执法人员没有轻易舍弃,通过技术手段从笔记本“回收站”中恢复了数据,至此,在两店均现场调阅到关键证据。经查,两店的笔记本显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上述信息是当事人在外出席活动时取得,目的是寻问潜在顾客是否有订购两店商品的需求。当事人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份信息进行电话营销。根据规定给与当事人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广告案

2021年6月4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材料称: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要求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其受宣传广告内容的欺骗于2021年3月19日与该公司签署《住宅认购书》并支付订金20000元订购了中江苑项目房子。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材料后安排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9日抵达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潮起洪雅”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测,并于同日结案调查,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行寻问调查,经查: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于2020年6月23日取得中江苑项目部份楼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芜)房预售证第(2020)077号,在此之前作为广告主在微信公众号“万科扬州”、“芜湖大江”上发布《双强联袂|中江潮起》(2020年3月20日)等广告宣传了该项目。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与罚金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商店销售侵害商标专用权黄酒案2021年1月2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举报线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商店进行监督检测,在该店内发觉“古井贡酒年份大曲献礼版”和“口子窖”等6个品类共27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黄酒。经查,其中上述“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300716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开具产品鉴别报告,证明上述“口子窖”白酒均为冒充其公司产品。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大曲”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1049709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并开具产品鉴别报告,证明上述古井贡酒年份大曲”白酒均为冒充其公司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与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3548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1]-芜湖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十大案例商家被“点名”-老王博客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2021年8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镜湖区蓝湖郡新村15栋2单元西梯于8月12日下午4点左右忽然倒塌,且此台扶梯仍然存在质量问题。该局接报后,立即举办调查,在调查中发觉该新村的维保公司即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保记录不全,遂于当天进行结案调查。在查办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维护保养扶梯的过程中,还发觉了当事人存在违法开启扶梯的违法行为,即2021年8月12日清晨7:30左右,该单元的东梯也发生了故障。为防止住户当日无扶梯可搭乘,当事人公司维保人员按照物业公司的默许,于早上7:55左右重启使用已因故停用的西梯,致使8月12日当日该部未清除安全隐患的扶梯仍然带病运行,至下午3:26分许,该扶梯忽然发生倒塌,所幸案发时轿厢内无人,未造成伤亡事故。又查明,2021年8月12日清晨,15号楼2单元西梯在重启投入使用后,当事人仍然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最终决定责成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规所得人民币290.32元;2、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明虚假生产日期的乳品案2021年7月份,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其订购的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包装袋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6月8日与2021年6月27日。接到投诉后,区局稽查支队及时给以结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其库存产品和包装车间产品未见产品标明双重生产日期现象,消费者投诉中所称的标明有两个生产日期的产品已无库存。“花呆呆后厨”小米脆片(青柠味)为该公司受委托生产,涉案乳品外包装为委托单位订制完成后邮寄至该公司,公司收到并自行涂装生产日期后,将生产好的乳品装袋封口后即完成整个生产过程。当事人称出现双重生产日期现象的缘由为,前一批次产品生产过程中,遗留了一些复印好生产日期但没使用完的包装袋,因操作工不认字加之粗心大意,在本次生产中,使用了这种遗留包装袋,并且又复印了一个生产日期,但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述为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责成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与其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规所得1.1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装修公司毁约施工纠纷维权案

2021年5月18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赭麓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年3月底在某装修公司签署了一份家装协议,合同约定在厨房外窗户盖梁5公分厚水泥及露台外立面,在初验时消费者发觉该盖梁露台只有3公分,消费者所有的三套住宅均存在该问题,其觉得该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赭麓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调查查证,并于5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处,消费者提供了相关的陌陌聊天记录,但与装修公司叙述的内容仍存在差别,最终经多次调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装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减免家装款5万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图片[2]-芜湖发布2021年消费维权工作报告十大案例商家被“点名”-老王博客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装修公司时应先查看对方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授的、具有建筑装潢家装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签署家装协议时,应详尽审查施工方案、工期及初验程序等内容,明确材料明细表上的品牌、价格、材质和规格等重要信息,并应约定好质保时限及违约金的赔偿等条款;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尽早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庭胜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健身卡转让费过低纠纷维权案2021年1月14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健身房代办为期四年的瑜伽年卡,实际支付2000元,并签署了格式协议。目前年卡剩余一年时限,消费者因个人缘由提出退钱申请,但经营者要求缴纳实付款全额25%的转让费,消费者觉得费用偏高,希望免除转让费,但经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处,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免除部份转卡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健身消费应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瑜伽机构;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将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等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签署书面协议;理性消费,保持清醒,避免冲动消费,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以免自身财产损失;保存好预收账簿、合同、宣传单、聊天记录、发票单据等证据,发生消费纠纷后做到维权有据;如遇消费纠纷难以协调,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便利店拒收现金纠纷维权案

2021年2月16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便利店购物,结账时使用了一张10元分币,但工作人员称没有零钱找,要求消费者手机支付或取消购物。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与经营者当场协商遭拒,向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致歉并整改。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处,经营者就拒收现金问题向消费者进行谢罪,并承诺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发觉经营者有拒收或则歧视、排斥使用现金消费的行为时,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电动车车架号缺位造成难以上牌纠纷维权案

2021年9月29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于某分店购进价值6200元的电动车一辆,前往交警部门为电动车上牌时却发觉该汽车没有车架号,无法申领车牌。交管部门告知消费者电动车没有车架号属于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于是提出退款,但经营者却仍然拖延处理。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处,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款处理,并补偿消费者5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动车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经营者;应仔细查看汽车的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制造许可证)、质检报告、“三包”规定、电机编码、车架号等产品证明材料;仔细核实产品类别机型是否明晰标明、产品是否标明有“3C”标志,广告宣传与产品实际是否一致等;提车时应检测汽车外形是否完整,随车的配套附件是否齐全;注意索要并保存好相关订购账簿、发票等以作维权账簿;如遇消费纠纷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经营者不履行游戏代练服务承诺纠纷维权案

2021年1月6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提供游戏代练的淘宝下单订购了代练服务,经营者承诺如游戏未取胜则全额退票。后消费者发觉代练人在进行游戏时未经同意使用了消费者帐号内的一款价值20元的道具,最后游戏结局也未取胜。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付道具损失费用,经营者却不予处理。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处,经营者为消费者作退货和赔付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代练服务或其他类型的游戏服务时,应当仔细阅读经营者制订的规则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力义务所在;应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要妥善保管各种交易账簿,尤其是经营者承诺等重要信息要及时截图存留;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尽快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如难以达成一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来源: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整理

编辑:朱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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