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10月22日,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司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合格产品查处工作的通知》抽检”,明确一、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监管。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二、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追溯;三、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四、及时上报核查和处置信息。

附上原文:

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查处全国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国药监装[2021]6号),正在进一步努力。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不合格品的检验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英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境内负责人(代理人)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上述企业。现场调查时,应重点关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的原材料采购使用情况、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

经调查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英文,被调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督促指导企业进行自查,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潜在风险。 . 被调查企业否认不合格产品是该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组织抽查该企业库存或留样中的其他批次或同类产品,并要求该企业正式出具不合格产品声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跟踪追溯。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溯;),依法追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境内负责人(代理人)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抽样检验、业务环节产品追溯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和企业声明。组织严查违法产品来源。

三、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化妆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检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检验记录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免予行政管理。处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否认其生产或者进口不合格产品,经查证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产品检验处置信息,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件。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