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公司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开庭审理完毕!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石民初字第2417号

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图片[1]-暴风公司涉嫌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开庭审理完毕!-老王博客

委托代理人史德生。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志国,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本军、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出庭出席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佳华公司控告称:我公司享有影片《Crocodile2 惊世巨鳄2》(以下合称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路传播权。2011年5月,我公司发觉暴风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的网站上,通过其开发的播放软件“暴风影音”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播放行为未经我公司授权或同意,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导致重大损失,故恳求法官依法判令暴风公司赔付我公司经济损失60 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暴风公司承当。

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佳华公司的诉讼恳求,请求法庭给以驳回。理由如下:佳华公司并非涉案影片的权力人,根据涉案影片片尾的署名,一家名为“MARTIEN HOLDING A.V.V.”的公司亦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佳华公司并未取得该公司的授权,因而无权就涉案影片主张信息网路传播权;我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即对涉案影片进行了屏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佳华公司并未证明其实际损失,因而其要求我公司赔付60 000元的诉讼恳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影片正版DVD光碟的播放显示,涉案影片片头署名“NU IMAGE Presents”,同时片尾有“? MARTIEN HOLDING A.V.V. ALL RIGHT RESERVED”的字样。

2011年4月23日,NU IMAGE.INC公司开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内地范围内(香港、澳门和香港除外)的独家发行权授予H.G.C.ENTERTAINMENT LIMITED公司,被授权方对发生在上述地区内的侵权行为拥有独立执行权或则指定任何其他第三方在中国内地范围内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并有权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发行。授权内容包括:院线、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 TV、PPV、INTERNET。授权年限为自授权书出具之日起4年。上述授权书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

2010年2月26日,经H.G.C.ENTERTAINMENT LIMITED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颁授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载明:授权方是NU IMAGE.INC,被授权方是H.G.C.ENTERTAINMENT LIMITED,作品名称是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72部播放电影,授权内容是中国内地地区(港澳台除外)进行的电视播放,播出形式是免费/付费-有线-无线-卫星-VOD-其它PPV、INTERNET、IPTV、MOBILE TV、酒店,授权时限是2008年3月18日至2015年5月1日。

2011年4月25日,H.G.C.ENTERTAINMENT LIMITED公司开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在中国内地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卖的所有权(包括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 TV、PPV、INTERNET)及相应的独占性维权、受偿权及转授权的权力授予佳华公司,期限为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该《授权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台湾律师证明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台湾律师代办大陆使用的公证文书催办专用章。

2011年5月19日,佳华公司申请公证处对暴风公司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进行如下公证:下载并安装“暴风影音2011”软件,打开该软件并在其搜索栏中输入“惊世巨鳄2”,点击搜索按键,对搜索结果显示的视频内容进行随机播放,该视频可正常播放,内容与佳华公司递交的权力光碟一致。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上述播放涉案电影的过程开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286号公证书。

2012年4月26日,MARTIEN HOLDING A.V.V.公司开具《声明》,确认NU IMAGE.INC系涉案影片在中国地区惟一独家销售代理,有权自涉案影片完片之日起对涉案影片的全权(包括院线权、音像权、付费电视权、免费电视权、VOD权、IPTV权、MOBILE TV权、PPV权和INTERNET权)进行对外授权。

庭审中,经寻问,暴风公司自述其在线播放的涉案影片并无合法来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影片DVD光碟、(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27918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57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286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177、06178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旁证。

本院觉得:根据涉案影片片头片尾署名以及《授权书》、《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佳华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路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暴风公司觉得佳华公司不享有涉案电影著作权及维权权力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暴风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开发的“暴风影音”软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且在庭审中暴风公司亦确认其播放的涉案影片并无合法来源,据此本院认定涉案影片系由暴风公司自行提供。暴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佳华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路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现佳华公司要求暴风公司给与经济赔付,本院给以支持。

鉴于佳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情况,亦未有证据证明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受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等诱因,酌情确定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付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二、驳回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如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月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缴交),由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不服本裁定部份的原告恳求数额,交纳原告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届满后七日内尚未扣除原告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再审处理。

审判长宋旭东

代理审判员刘岭

人民陪审员韩红兴

二Ο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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