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民族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语言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通知

交宇信[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相关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语委)省市自治区:

2001年8月,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语委根据工作实际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标准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颁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

国家语言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0 日

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

标准管理方法

(2015年修订)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规范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语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国”。

第二条教育部和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语言规范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语言规范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语言规范性标准主要是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规范性标准(GF)和国家标准发布的语言文字国家标准(GB)。权威。

第四条 教育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语言规范标准的立项、制定、验证和实施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标准方案

第五条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制定并公布语言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语言规范标准制定的发展规划应以国家语言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立足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规范标准体系。

第六条 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言标准化委员会)经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语言相关部门和行业推荐专家组成,承担提案,语言和字符标准化标准的组织、开发和评估。等待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制定或者修改语言规范标准的建议,并提交语言标准委员会。在总结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语言标准委员会提出了规范性标准制定方案,并上报国家语言委员会。其中,如果要作为国家标准,需要向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规范性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语言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化和标准制定项目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研发单位对制定的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研发单位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规范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按照GB/T1.1-2009的要求编制研发报告。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1 部分:标准结构和编译”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 研发单位形成的规范性标准草案、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由语言标准委员会下发相关部门、行业和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研发单位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形成规范性标准鉴定稿、研发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标准制定项目的科研评审通常采取会议的形式。专家评审会由语言标准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应是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与研发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规范标准经专家评审会议评审通过后,研发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会议的意见对规范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审查意见稿,报送国家语言委员会批准。评价不合格的,退回研发单位修改完善。

第四章规范性标准审查

图片[1]-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老王博客

第十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设立语言规范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语言规范标准的审批和维护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语言工作专家和行政人员组成,主任委员为国家语言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单位应当向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审查规范性标准草案、研究开发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和评审专家签字表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第一次评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语言规范标准的批准通常采取会议的形式。内容差异相对较小的规范性标准一、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时c语言程序编好后如何提交,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3/4。如有特殊需要,评审委员会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数名作为临时委员参加。批准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含临时成员)不少于3/4的同意。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批准意见的附件中。

以信函审查形式进行审查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审查信函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信函审查结论表,上报审查主席委员会。回复功能应占发信总数的3/4以上,同意不少于回信总数3/4的将被批准。

第十七条 以会议形式进行审查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5日将会议通知和提交审查的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

以信函方式进行评审时,材料按照会议评审方式发送,并附评审文件。函审时限为1个月。

第十八条 规范性标准草案经批准后,研发单位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意见对规范性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国家语委。审批不通过的,退回研发单位修改完善,或者另选研发单位重新研发。

第十九条 未经国家语言委员会批准的语言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语言标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批准,也可以按照规定报国家语言委员会批准出版。有相关程序。

第五章规范性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20条语言规范(GF)由国家语言委员会主任发布,由教育部和国家语言委员会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标准也可联合发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制定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GB),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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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语言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言委员会主任发布的时间,实施时间至少比发布时间晚3个月。语言和书面规范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权威机构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社会需要但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规范形式出版的规范性标准研究成果,可以以国家语委《汉语绿皮书》的形式出版。语言生活》系列A等。供社会参考使用。

第二十四条语言规范的出版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组织。

第六章规范性标准审查

第二十五条语言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及时进行维护审查。审查由语言标记委员会在审查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审查参照规范性标准批准的形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审查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当出具审查报告,报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评审报告包括评审总结、处理意见和评审结论。属于国标的,需要向国标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审查完成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标准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标准作为修改项目纳入研发计划,并如果没有必要的规范标准,将被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规范性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语言应用领域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自觉遵守语言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语言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有关机构对语言产品的语言规范和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检测认证,并定期公布检测认证结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委托语言标准委员会等机构开展语言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和实施,并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按照国际标准制定规则,参与制定或者修订国际通用语言文字标准。地方语言规范标准在发布前应报国家语言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语言程序编好后如何提交,原2001年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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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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